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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李榮華實習生白雪)銀川市金鳳區交警一大隊出具的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當事人姓名和車號張冠李戴、適用法律名稱錯誤,關於責任的劃分也引起一方當事人不滿。6月23日,該大隊負責人承認部分工作出現失誤,表示會向當事人當面賠禮道歉,請求諒解。
   6月7日2時40分許,施某某酒後駕駛一輛豐田轎車沿北京中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正源街交叉路口東側,遇出租車司機李某某駕車沿北京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左轉彎掉頭,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某身體多處骨折,出租車幾乎報廢。事發後,金鳳區交警一大隊認定施某某和李某某承擔同等責任,理由是:施某某違反了醉駕,且沒有減速行駛;李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即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防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也就是拐彎時沒有讓正常行駛的直行車輛。
   對此結論,李某某的同事與親友認為有明顯失誤之處,一是事故認定書上交警將施某某的名字和車號完全搞錯,出現了陌生姓名和車號;二是適用法律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並沒有第二款。“現場有掉頭標誌,醉駕的施某某不算是正常行駛。”司機張師傅說,李某某不應承擔責任,對方醉駕且不減速,應負全責。
   23日下午,記者聯繫到處理此次事故的交警,他承認將施某某的名字和車號弄錯,寫成另一起案件當事人的姓名和車號,並且適用法律名稱也寫錯,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金鳳區交警一大隊教導員王榮表示,對出現的兩處錯誤,他們會向當事人當面賠禮道歉。至於醉駕者為何只承擔一半責任,這是大隊集體研究決定,當事人如不服可向上級部門提出行政覆議。  (原標題:交通事故認定書張冠李戴適用法律名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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